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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社會契約論》讀后感2000字 | |||||
作者:佚名 童話故事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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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社會契約論》讀后感2000字時代之交的盧梭——《社會契約論》讀后感2000字: 今天我就個人在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談幾點拙見。 什么是社會契約?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愿的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作。”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 由此可見,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而社會契約的精神則是自由和平等。 可以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社會契約論》一書的重要的線索之一。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二章“論原始社會”中說:“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在第一卷·第四章“論奴隸制”中講到:“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自由,甚至就是放棄了自己的義務。”在第二卷·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中說:“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適用。”為了確保國家政治的公平性,盧梭主張以投票和選舉兩者并用的方式來進行法律的頒布和官員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全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樣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轉讓的,它們是社會契約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那么社會契約要么是不復存在,要么就是被強力所建立起來的獨裁所控制,這樣的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如果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全書的一條線索的話,那么全書的另一條線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的意見在分歧、沖突后協商的結果我們稱之為公意。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讀后感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一。”該怎么理解這句話呢?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至于政府,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 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三個部分是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幾個觀點或思想的一些簡單的總結。下面我將對本書中的一些觀點加以分析和論證。 我們知道任何一個人只要生活在社會中,其一言一行,必然會打上時代的烙印。盧梭也是這樣,由于受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在有些問題的看法上也會有所偏差。我在仔細研讀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后,對書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茍同。以下是我的一點看法。作者:任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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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故事錄入:admin 責任編輯: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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